8月5日,CCIN记者从国家安监总局危化司获悉,该局已于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进行修订。CCIN记者通过采访一些地方危化品管理部门和生产经营单位了解到,生产许可证管理对从源头抓好危化品企业安全生产至关重要。该办法自2004年施行以来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在实际工作中的诸多缺陷却不断显现。 据了解,危化品企业在组织申报材料、安监部门初审等环节中存在若干共性问题。江苏常州市安监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局在有关工作中遇到了以下问题:申请材料不齐全,一些企业未认真组织换证申请材料或者材料不规范、不完整、不准确;安全管理机构设置有误,一些企业未独立设置安全管理机构,将安全与保卫等部门放在一起,将安全领导小组与安全管理机构混为一谈;安全投入不到位,部分地区未单独地开展企业专户存储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工作,一些企业未按照国家危险品生产企业的标准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个别企业未按要求缴纳雇主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新、改、扩建项目,增减危化品生产经营品种,变更企业隶属关系、主要负责人或者变更企业名称的,没有及时向发证的安监部门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 安评报告是安监部门是否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重要依据,而从实际情况来看,部分安评报告内容过于简单,存在评价不客观、不细致、不认真的问题。比如,有的安评报告中未对被评价企业危化品新、改、扩建项目情况进行单独评价,有的企业初次领证评价报告中的总平面图与本次领证报告中的总平面图不同,一些评价人员未按规定对被评价企业从业人员资质条件情况进行详细评价,未对企业是否涉及到高危反应工艺有明确的结论,没有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平面布置进行详细评价,被评价企业存在的问题和隐患在报告中没有完全反映出来等等。 在采访中,化工企业向CCIN记者反映,出现以上问题的原因,虽然有企业重视、执行上的不到位,但也有制度设计上的缺陷和安监部门、安评机构管理上的不足。安徽氯碱集团安环部副部长董亮认为,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的修订,应该更突出分类管理。比如目前危化品共有八类,其中第八类多为腐蚀性物质,就没有必要强制性取证。因此,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能采取同一个标准,而要分门别类地细化执行标准,加强可操作性。这样就可以消除企业在取证工作上的盲目性,同时也提高他们执行办法的主动性。 企业提出,老办法对危化品企业发证管理也缺少科学性,比如老企业往往具有管理优势,但同时问题也比较多,而新企业起点较高,更容易实现本质安全。因此,办法的修订有必要根据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工艺技术水平及有没有事故记录等制定不同的发证标准。 此外,不少业内人士指出,加强安评机构的资质监管、提升安评人员专业水平、提高安评报告的公信力也是一项紧迫的工作。在现行体制下,安评机构和企业之间存在利益关系,如何确保安评机构在编制领证评价报告时,能正确客观地反映企业真实现状,需要新办法给出明确规定。而且,安评报告绝不能完全代替现场核查,安监部门必须按照一定比例对取证、换证企业进行全面的现场抽查。 江苏常州市安监局建议,对于安监部门而言,首先必须对辖区内现有危化品生产单位进行排查摸底,逐级建立安全管理档案和台账,及时掌握辖区内企业领证、换证工作进展情况,许可证到期企业、注销企业、经确认后无须换证企业的情况,以及企业因关闭、搬迁、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产品品种增减等原因而未及时换证或更改的情况等。此外,安监部门还应深入企业进行宣贯,让生产企业对取证、换证的必要性、基本条件和具体程序等充分熟悉,以提高企业取证、换证效率。 |